石志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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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立约定金不签约无权要求返还

作者:石志忠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99次举报
2015-10-20

朱先生,1965年出生,住大厂街道凤凰西路。今年7月在安徽来安县汊河碧桂园城市花园看房子,交了1万元定金。现想要回这房屋的1万元定金,咨询如何办?

律师解答: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根据双方约定,由一方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给付对方的金钱或其他替代物。定金可以分为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违约定金。其中,立约定金是指合同订立前交付,目的在于保证正式订立合同的定金。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又担保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综上,朱先生交定金的目的是为签订正式合同提供担保,属于立约定金。现在朱先生不想签订正式合同,依法律规定不能要回此定金。

石志忠律师,执业机构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主要业务范围: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出具法律意见书;参与业务谈判,起草、审查经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20120********8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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