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志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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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夫妻重大财产应协商一致

作者:石志忠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50次举报
2015-10-20

王老太,1943年出生,退休工人,住大厂蒋洼,现在老伴背着她,将家里房子悄悄过户给孙子,她不同意,现在想要回,咨询如何办?

律师解答: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司法解释对“平等处理权”的解释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为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现在,王老太的老伴很显然是非因日常生活生活需要,又未经与王老太协商一致,取得王老太的同意,就擅自将与王老太共同的房产过户给孙子,严重侵害了王老太的财产所有权,王老太可以协商或起诉要求返还,恢复原来登记状况。

石志忠律师,执业机构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主要业务范围: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出具法律意见书;参与业务谈判,起草、审查经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20120********8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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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0120********87 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