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志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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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违约应依法承担支付违约金责任

作者:石志忠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79次举报
2015-10-20

万某,男,1988年出生,大学本科毕业,与大厂某医院签订2013年9月至2016年9月劳动合同,双方约定甲方支付培训费、管理费用、培训补助、食宿费,并约定万某的服务期限至合同期满,如果万某合同期未满离职,需支付违约金3万元。2015年5月本人提出辞职,单位让支付相关培训费并承担违约金,咨询是否合理?

服务期是指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提供的专项培训待遇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服务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通过其他专项协议约定。如果劳动合同期限短于服务期,如果双方无特别约定,应延续至服务期满。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情况下,才可以与该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提供的专项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综合前述,某医院对万某进行了专门培训,并支付了培训费用,依合同约定要求万某支付违约是合法的,但数额不能不能突破相关法律限制,现在单位要求支付违约金数额过高,可以依法律规定进行抗辩。

石志忠律师,执业机构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主要业务范围: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出具法律意见书;参与业务谈判,起草、审查经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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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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