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志忠律师
石志忠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257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江苏-南京执业15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处理家庭纠纷姿态尽可能高一些

发布者:石志忠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1145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孙先生1959年出生,本人的身体不好,妻子姊妹4人,位于北厂门某处的的房子属于妻子父母遗产,撤迁后补偿费共计173万元,购买了2套拆迁安置房,妻弟给姊妹每家1万元。孙先生希望能再增加点。咨询如何处理?

律师意见:依据继承法,对于父母的遗产,子女均有权继承,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应当平等继承;如果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可以依照相关规定处理。如孙先生所说属实,其妻弟给予他们的数额确实太少,有点不近人情。但从法律角度讲,孙先生只能是“看在眼里,急在心里”,因为真正有权继承的应当是其妻子,如果他妻子对弟弟处理不认可,可以依法提起继承之诉,对父母的遗产以及因此遗产征收拆迁而产生的权益进行分割。

现在房屋拆迁增值而产生的家庭纠纷太多,因为以前几间旧房不值钱,不拆迁根本感觉不出来有什么价值,一旦拆迁,评估作价一下就“石头变宝玉”了,有时数字大得很惊人。面对社会发展带来的财富,大家都应理智对待,多打打比方,佩着怎么样;多假如假如,如果怎么样,这样心态就会平衡一些了。作为孙先生的妻弟来讲,也应适可而止,考虑一下姊妹的感受,如果走法律程序,从利益角度讲,肯定会吃大亏。中国人总是以亲情为贵,凡事有个度,既重视传统,又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协商处理,不伤和气,都有面子,岂不更好?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孙先生1959年出生,本人的身体不好,妻子姊妹4人,位于北厂门某处的的房子属于妻子父母遗产,撤迁后补偿费共计173万元,购买了2套拆迁安置房,妻弟给姊妹每家1万元。孙先生希望能再增加点。咨询如何处理?

律师意见:依据继承法,对于父母的遗产,子女均有权继承,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应当平等继承;如果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可以依照相关规定处理。如孙先生所说属实,其妻弟给予他们的数额确实太少,有点不近人情。但从法律角度讲,孙先生只能是“看在眼里,急在心里”,因为真正有权继承的应当是其妻子,如果他妻子对弟弟处理不认可,可以依法提起继承之诉,对父母的遗产以及因此遗产征收拆迁而产生的权益进行分割。

现在房屋拆迁增值而产生的家庭纠纷太多,因为以前几间旧房不值钱,不拆迁根本感觉不出来有什么价值,一旦拆迁,评估作价一下就“石头变宝玉”了,有时数字大得很惊人。面对社会发展带来的财富,大家都应理智对待,多打打比方,佩着怎么样;多假如假如,如果怎么样,这样心态就会平衡一些了。作为孙先生的妻弟来讲,也应适可而止,考虑一下姊妹的感受,如果走法律程序,从利益角度讲,肯定会吃大亏。中国人总是以亲情为贵,凡事有个度,既重视传统,又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协商处理,不伤和气,都有面子,岂不更好?

石志忠律师,执业机构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主要业务范围: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出具法律意见书;参与业务谈判,起草、审查经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20120********87
  • 擅长领域:公司法、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刑事合规、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