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周女士,1976年出生,长期患有产后抑郁等病症,于2011年6月11日与丈夫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小孩由周女士抚养,但对方每月承担抚养费未做出具体约定。夫妻共有的一套房子,产权证在前夫名下,也未做分割,一直由周女士和孩子居住。现对方提出将此套房子出售。本人带着小孩,该如何办?
律师意见:周女士的问题实质是共同财产处理和孩子抚养问题:
对于离婚时未分割的共同房产,大的原则是依法律规定“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此房产既然是离婚时未分配的共同财产,应按上述原则分配。周女士长期患病,还得抚养孩子,其与丈夫离婚原因不得而知,不能妄自猜测,但可以明确的是周女士处境,相对而言处于困难一方,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故此,周女士使用住房权利也有依据。
二是对于孩子抚养费没有约定,可以补充约定,如果约定不成,可以另行起诉,要求根据其前夫收入按规定比例或本地生活费支付标准承担。抚养孩子是父母的义务,如果其前夫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周女士前夫固然有权行使其财产权利,但也有前述法律规定所约束,对于目前状态,此房应由周女士使用为宜。法律也不能为他的财产利益,而置周女士及孩子的人身权利于不顾,强行分割,致她们流落街头,更何况其前夫对孩子也有抚养照顾的义务。所以,建议周女士前夫也不必急于求成,倒不如和周女士多沟通协商,对于房屋的权益,折抵未支付的抚养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周女士,1976年出生,长期患有产后抑郁等病症,于2011年6月11日与丈夫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小孩由周女士抚养,但对方每月承担抚养费未做出具体约定。夫妻共有的一套房子,产权证在前夫名下,也未做分割,一直由周女士和孩子居住。现对方提出将此套房子出售。本人带着小孩,该如何办?
律师意见:周女士的问题实质是共同财产处理和孩子抚养问题:
对于离婚时未分割的共同房产,大的原则是依法律规定“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此房产既然是离婚时未分配的共同财产,应按上述原则分配。周女士长期患病,还得抚养孩子,其与丈夫离婚原因不得而知,不能妄自猜测,但可以明确的是周女士处境,相对而言处于困难一方,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故此,周女士使用住房权利也有依据。
二是对于孩子抚养费没有约定,可以补充约定,如果约定不成,可以另行起诉,要求根据其前夫收入按规定比例或本地生活费支付标准承担。抚养孩子是父母的义务,如果其前夫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周女士前夫固然有权行使其财产权利,但也有前述法律规定所约束,对于目前状态,此房应由周女士使用为宜。法律也不能为他的财产利益,而置周女士及孩子的人身权利于不顾,强行分割,致她们流落街头,更何况其前夫对孩子也有抚养照顾的义务。所以,建议周女士前夫也不必急于求成,倒不如和周女士多沟通协商,对于房屋的权益,折抵未支付的抚养
石志忠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