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某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某
某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回到某某县南苑新城小区家中发现妻子与被害人刘某衣衫不整在家中,怀疑二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郑某某就先用拳头朝刘某身上打了一拳,被害人刘某反抗,跺被告人郑某某了一脚,被告人郑某某就拿着菜刀朝被害人刘某身上乱砍,将被害人刘某砍伤。
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另查,经调解,被害人与被告人就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协议,并将赔偿款赔付给被害人。被害人不再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在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得到了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
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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