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皓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28日 61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犯罪嫌疑人严某某经乌审旗公安局立案侦查,2023年7月25日,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事拘留。严某某在2023年6月29日在深圳提他人将可能装有公司银行账户的材料按照指示送至指定地点,获利800元,该银行账户被用于转移违法诈骗款项。
本人系严某某辩护人,严某某家属通过华律网联系到本人,经本人会见答疑后,决定委托本人为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在本案审查逮捕阶段,本人向乌审旗人民检察院递交法律意见,主要意见为:主观上,严某某并非明知档案袋中装有公司银行账户,也未明知该账户会被用于转移诈骗款项等违法所得。客观上,严某某仅帮助运送一个银行账户,数量少。请求予以取保候审。人民检察院采纳律师建议,对严某某予以取保候审,案件现拟对严某某适用缓刑。
律师建议:家人涉及刑事案件后第一时间委托律师,会见嫌疑人,争取取保候审,避免错过关键的批捕阶段递交意见的机会。取保候审的成功会对后续追求缓刑起到铺垫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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