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田映钧律师 时间:2024年05月28日 22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李某某是一位家政服务行业从业人员。2024年1月13日,李某某在昆明市呈贡区某小区为业主提供家政服务过程中,不慎从二楼摔落,受伤住院。出院后,李某某认为其之所以到前述小区提供家政服务,是昆明某某家政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某某介绍的,故该公司虽然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该公司应当向其承担工伤赔偿责任,遂向家政公司住所地劳动仲裁机构即昆明市五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确认其与昆明某某家政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昆明某某家政服务公司及时委托我所律师代理应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根据现有案件事实及证据,能否认定申请人李某某与被申请人昆明某某家政服务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律师观点】
我所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调查核实了申请人李某某与被申请人昆明某某家政服务公司之间从如何认识,到双方的合作模式,再到双方从业主处收取的费用如何分配,以及李某某受伤的详细经过等案件事实。代理律师经分析研究认为,根据现有案件事实及大量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材料,结合关于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知,申请人李某某与被申请人昆明某某家政服务公司之间,其实只是介绍业务机会的简单合作关系,而不符合劳动关系所要求的相对固定的人身和经济附从关系,且并无证据证明双方之间有过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故依法应当驳回申请人李某某对被申请人昆明某某家政服务公司提出的请求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在此基础上,代理律师认真准备了答辩状,并参加了庭审,很好地完成了发表答辩意见、进行举证质证、进行庭审辩论等代理工作。
【审理结果】
昆明市五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经审理,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认为本案确实不符合认定申请人李某某与被申请人昆明某某家政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要求,裁决驳回了申请人李某某的全部仲裁请求。
【律师建议】
第一,当前社会就业方式多种多样,劳动者获取收入的渠道日渐多样化,尤其是外卖、跑腿、网约车、家政服务等各行业的各种网络信息平台越来越多,一方面给了劳动者更多灵活的选择,另一方面也使得劳动者与相关网络信息平台运营者及其中的企业用户之间的关系认定带来难度,比如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还是居间介绍关系等等,都需要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和相关的证据材料具体分析,不能再以传统思维模式思考分析问题,简单地误认为只要提供了劳动,就一定是事实劳动关系。
第二,网络信息平台经济的繁荣发展,总体而言是能够让各方主体都受益的。在此过程中难免会出现矛盾和纠纷,对此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当然是平等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但是由于正如前一点中所述,网络信息平台经济背景下各方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更为复杂,更有难度,所以无论哪一方主体,遇到矛盾和纠纷时应当及时寻求律师的专业帮助,合法、理性地解决争议,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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