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田映钧律师 时间:2024年05月10日 45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概述: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因物业服务合同产生纠纷,甲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甲方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物业服务费,并调整诉讼费用分担。
一审判决:一审法院判决甲方需向乙方支付物业服务费及相关费用。
上诉理由:甲方主张根据双方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只需承担未销售房屋的物业费。提出一审判决对房屋销售时间的事实认定错误,且未遵循合同约定。甲方认为诉讼时效的认定存在法律适用错误。
二审判决: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甲方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对一审判决进行了撤销,并重新判定甲方应支付的物业服务费金额。
胜诉关键:甲方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房屋销售时间,推翻了一审法院关于房屋销售时间的认定。二审法院采纳了甲方关于诉讼时效的主张,认定部分物业费用已超过诉讼时效。
判决结果:甲方只需支付自特定日期起至服务截止日期止的物业费用,总额为762,407.82元。
案件意义:本案成功辩护展示了准确理解和运用合同条款的重要性,以及在法律适用上对诉讼时效的精确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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