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位中
移动华律
网站导航
田映钧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5912138073
咨询时间:06:00-23:00 服务地区

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发布者:田映钧律师 时间:2022年06月22日 41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7415西藏某某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发包人拉萨某某劳务有限公司作为分包人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劳务清包工合同》。合同约定拉萨某某劳务有限公司承包西藏某某发展有限公司建设的某小区三期17号楼结构和水电安装工程暂定建筑面积23200平方米综合单价700/平方米合同还对其他事项做了相关约定2021年初林芝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拉萨某某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务费支付协议》,就相关款项的支付作出约定但作为发包人的西藏某某发展有限公司并未参与该协议的协商和签订工程竣工前后拉萨某某公司先后收到工程款2300余万元但其仍认为存在欠付工程款的情形于是以林芝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藏某某发展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要求两被告连带支付其工程款140余万元以及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被告西藏某某发展有限公司委托本所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应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两被告是否存在拖欠原告拉萨某某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款的情形以及两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律师观点

本所律师接受西藏某某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后收集了相关的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材料对本案所涉工程款的数额已经支付的工程款数额等进行认真的计算和统计分析经过前述准备工作后发现本案不仅不存在被告拖欠工程款的问题反而存在被告向原告超额支付工程款的情形且拉萨某某劳务有限公司作为原告起诉主张工程款但除了自制的未经被告确认的工程款结算支付申请表外却并无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与被告西藏某某发展有限公司进行过正式结算显然存在举证不能的情形依法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审理结果

本案一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本所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驳回了原告拉萨某某劳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出上诉本所律师继续代理西藏某某发展有限公司参与二审仍然获得胜诉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律师建议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核心争议往往在于工程款数额对此从被告的角度而言应当注意保存好支付工程款的凭证以便进行统计核算从原告的角度而言工程款结算是具有一定专业性和严肃性的工作不可随意而为之找一些没有代理权的人签字就认为已经结算了没有合法有效的证据是很难获得法院支持的

田映钧律师 已认证
  • 执业10年
  • 15912138073
  • 云南安锦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0年 (优于58.44%的律师)

  • 用户采纳

    68次 (优于97.85%的律师)

  • 用户点赞

    421次 (优于99.69%的律师)

  • 平台积分

    34153分 (优于98.63%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98篇 (优于99.66%的律师)

版权所有:田映钧律师IP属地:云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308219 昨日访问量:420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