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田映钧律师 时间:2022年06月22日 41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7年4月15日,西藏某某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发包人,拉萨某某劳务有限公司作为分包人,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劳务清包工合同》。合同约定拉萨某某劳务有限公司承包西藏某某发展有限公司建设的某小区三期1至7号楼结构和水电安装工程,暂定建筑面积23200平方米,综合单价700元/平方米,合同还对其他事项做了相关约定。2021年初,林芝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拉萨某某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务费支付协议》,就相关款项的支付作出约定,但作为发包人的西藏某某发展有限公司并未参与该协议的协商和签订。工程竣工前后,拉萨某某公司先后收到工程款2300余万元,但其仍认为存在欠付工程款的情形,于是以林芝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藏某某发展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要求两被告连带支付其工程款140余万元以及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被告西藏某某发展有限公司委托本所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应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两被告是否存在拖欠原告拉萨某某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款的情形以及两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律师观点】
本所律师接受西藏某某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后,收集了相关的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材料,对本案所涉工程款的数额、已经支付的工程款数额等进行认真的计算和统计分析。经过前述准备工作后发现,本案不仅不存在被告拖欠工程款的问题,反而存在被告向原告超额支付工程款的情形。且拉萨某某劳务有限公司作为原告起诉主张工程款,但除了自制的未经被告确认的工程款结算支付申请表外,却并无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与被告西藏某某发展有限公司进行过正式结算,显然存在举证不能的情形,依法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审理结果】
本案一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本所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驳回了原告拉萨某某劳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出上诉,本所律师继续代理西藏某某发展有限公司参与二审,仍然获得胜诉,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律师建议】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核心争议往往在于工程款数额。对此,从被告的角度而言,应当注意保存好支付工程款的凭证,以便进行统计核算;从原告的角度而言,工程款结算是具有一定专业性和严肃性的工作,不可随意而为之,找一些没有代理权的人签字,就认为已经结算了,没有合法有效的证据是很难获得法院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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