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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被告应诉,当庭驳回原告135万民间借贷利息诉请

发布者:田映钧律师 时间:2019年07月05日 45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2010年4月19日原告彭某出借251万元款项给被告云南某某工贸有限公司,为此被告云南某某工贸有限公司向原告彭某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上仅载明借款金额,未约定借款利息和还款日期2019年2月28日,原告彭某与被告云南某某工贸有限公司签订《还款协议》一份,约定被告应积极筹集资金归还原告的借款,该还款协议同样未明确借款利息和具体还款日期。2019年4月9日,被告云南某某工贸有限公司一次性归还了原告彭某的借款251万元。

2019年5月16日,原告原告彭某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云南某某工贸有限公司,要求支付2010年4月至2019年4月期间的借款利息135万余元,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被告委托我们作为其特别授权代理人出庭应诉。

 

 

争议焦点

 原告彭某诉请被告云南某某工贸有限公司支付借款利息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否支持其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通过认真研究被告云南某某工贸有限公司提供的《借条》、《还款协议》和已归还原告借款251万元的还款凭证等材料,我们向审理本案的审判员提出了两点抗辩意见:

 

第一、本案原、被告双方2010年借款发生时,并未在《借条》中约定利息,且在2019年2月28日签订的《还款协议》中,仍未约定利息原告主张《还款协议》第三条所述“未尽事宜”就是指借款利息,并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更何况双方也未就未尽事宜达成意思表示一致的补充协议。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原告主张支付借款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原告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被告应向其支付利息。但该条款规定的是民间借贷逾期借款利息如何确定的问题,故适用该条款的前提是存在民间借贷逾期的情形,否则无法适用。而本案借贷双方在《借条》和《还款协议》中均未约定还款日期,又何来的逾期之说?!既无逾期的前提,则当然无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关于民间借贷逾期借款利率的规定。故原告要求按照6%的利率计算借款利息,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前述规定。据此,原告彭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依法应予驳回。

 

 

法院裁判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支持了我们的抗辩主张和代理意见当庭口头宣判驳回原告彭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已于庭后送达书面判决

 

 

律师建议

 

首先,民间借贷利息的规定,与金融借款的利息规定不同,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准如果当事人未约定利息,实际上也未在借款期限内支付过利息,则出借人主张借款人支付利息的,一般都是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的。

 

其次,民间借贷要主张逾期利息,出借人必须能够证明借款何时到期,借款人是否逾期。否则如果借款未逾期,甚至如本案根本未约定还款期限,也无催告限期还款的证明,则无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关于逾期利率的规定。

 

最后,实践中民间借贷双方往往存在亲戚、朋友或同事等特殊关系,出借人碍于面子不好意思让借款人出具书面借条,或者即便出具借条也是内容非常简单,该约定的内容都没约定。其实这是非常不可取的,时候产生纠纷时会让出借人陷入被动。一般而言,民间借贷需要注意的主要事项包括:一是款项交付尽量通过银行转账而非现金交付,以留下转账痕迹作为证据备用;二是要有书面借条,且借条上应明确借贷双方的准确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借款金额、借款利息、逾期利息、还款期限和发生诉讼时的管辖法院及诉讼费用承担等内容;三是如果借款金额较大的,尽量让借款人提供抵押担保或实力较强的保证人作担保;四是如果借款人不守信用未按时足额还款,出借人应及时催收并留下催收凭证,包括正式的催收通知、律师函、微信或短信通知等,并尽量有借款人收到催收通知及愿意还款的承诺;五是经催收给了宽限期,借款人还是继续借故拖延的,应及时起诉并采取必要的财产保全措施,确保债权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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