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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诉被告曾某返还原物纠纷案

发布者:田映钧律师 时间:2018年04月13日 69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与被告曾某系继父子关系。2012年9月,原告张某购买奔驰车一辆并登记在自己名下。购车合同、按揭贷款还款证明等证据证明,该车的首付款及按揭购车款均由原告张某支付或偿还。原告张某使用该车3个月后,因其母亲周某生病需要经常往返医院治疗,原告张某便将车钥匙、登记证、行驶证等证件放在家中,由被告曾某实际使用该车。2016年7月原告的母亲周某医治无效去世。被告曾某本应将奔驰车返还给原告张某,然而其不仅未返回,还于2017年2月4日以“购买”为由擅自持相关证件将该车过户至其名下。原告张某要求被告曾某将车辆返还并过户回自己名下,但被告声称该车并非原告张某所有,而是由被告曾某及原告的母亲周某共同出资购买,只不过是借用张某的名义签订合同、办理贷款并登记在张某名下而已。因协商无法解决争议,原告张某委托我作为代理人,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曾某返还该奔驰车并协助办理过户回原告张某名下。

 

争议焦点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涉案奔驰车属于原告张某所有,还是属于被告曾某所有。

 

律师观点

作为原告张某的代理人,我提出以下观点:涉案奔驰车依法注册登记原告为车辆所有权人,其依法享有的物权受物权法保护;被告否认原告为涉案奔驰车的所有权人,却未能提供足以推翻机动车注册登记效力的证据;被告办理涉案奔驰车转移登记没有合法依据,属于侵犯原告享有的物权的侵权行为;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涉案奔驰车并将该车过户登记回其名下的诉讼请求,具有法律上的依据和事实上的可操作性。庭后我撰写了详细的代理词,逐条详细分析论证前述代理观点,建议一审法院支持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裁判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我的代理意见,判决支持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即由被告曾某返还涉案奔驰车给原告张某,并配合原告张某办理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曾某承担。

 

律师建议

    生活中经常会遇到借名买房、借名买车等情况,尤其是家庭成员或亲属之间更为常见。在此情况下,首先要保存好实际出资的证明,否则缺乏证据支持的主张法院将不予支持。其次,亲兄弟明算账,建议存在借名购买资产的当事人,无论关系亲疏远近,均应尽量以书面约定的形式明确权属,先小人后君子,避免事后纠纷影响和睦关系。再次,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房产、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及车辆等特殊动产,在确认权属时将重点根据产权登记状态,如果没有足以推翻该等登记的证据,将以登记为准确认产权人。务必应妥善保管产权证书,以免他人有机可乘。最后,如果纠纷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应及时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从法律法规、事实依据、证据材料等方面梳理争议财产的权属状态,通过诉讼获得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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