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2014年7月9日,昆明某某环保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中某上海工程局集团某某水质净化厂安装工程项目经理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中某上海工程局集团某某水质净化厂安装工程项目经理部将某某水质净化厂及厂外泵站安装工程(利用某外国政府贷款建设)分包给昆明某某环保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工程价款暂定522万余元。合同签订后,昆明某某环保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积极组织施工并经竣工验收合格,云南日报、昆明日报等媒体对此进行了报道,整体工程优于设计水平。
2016年12月5日,合同双方进行结算,确认该合同项下最终工程款为527万余元,发包方已付工程款486万余元,还应向昆明某某环保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支付40万余元。发包方欠付的工程款应在昆明某某环保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开具发票、申请招商银行开具质保函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毕。后昆明某某环保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按结算协议约定开具了发票和银行质保函,但发包方拖欠工程款未付。为此,昆明某某环保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我作为代理人向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昆明某某环保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我们对一审判决不服,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双方对欠付工程款及其金额均无争议,争议焦点在于以项目部名义与昆明某某环保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的相对人,究竟是母公司中某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还是其子公司中某上海工程局集团某某有限公司。
【律师观点】
我在代理本案过程中坚持认为,虽然与昆明某某环保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的是项目部,且该项目部之前冠名是中某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但实际上综合合同会审签字情况、会审表对发包方的描述、合同文本页眉页脚上的字样、发票付款单位名称、质保函致送单位名称、缔约及协商过程中对接的当事人、网络公开宣传资料等证据材料所形成的证据链,可以判定真正的合同相对人是中某上海工程局集团某某有限公司。一审判决仅仅根据印章,而忽略其他重要证据判决驳回昆明某某环保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显然是与事实不符的。
【法院裁判】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我的代理意见,作出终审判决,撤销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令中某上海工程局集团某某有限公司向昆明某某环保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40万余元,并支付违约金10万余元,一二审诉讼费均由中某上海工程局集团某某有限公司承担。
【律师建议】
首先,在建设工程领域,发包方以项目部名义签订合同的现象很常见,而项目部实际上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此情况下,建议承包方要求设立项目部的法人单位在合同上加盖公章,或至少承包人应收集并妥善保管关于该法人单位设立项目部的相关资料。
其次,应及时妥善保管好在建设工程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资料,以便关键时刻作为证据使用。本案中我就是注意到了肖总手机里的一条短信,进而联想到寻找更多的关于对方自认属于实际发包方的证据,并及时到公证处对相关证据作了证据保全公证,而且这些证据足以让对方的中标通知书都无法驳倒,最终被二审法院采纳并作为改判的重要依据。
最后,如果不得已走到诉讼维权的地步,应及时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并给予律师必要的信任。本案办理过程中,昆明某某环保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总对我信任有加,这给了我努力争取二审改判、胜诉的动力。如果一审败诉后肖总就立即更换律师,估计新的代理律师未必清楚一审为什么败诉,进而也就无法对症下药找到二审赢得胜诉的关键证据。临阵换将是兵家之大忌,诉讼过程中委托律师也是如此。当然了,如果代理律师明显不负责任导致败诉的另当别论。正是由于代理律师的认真负责、肖总始终如一的信任以及二审法官认真负责、细致入微的审理,让我们获得了最终的胜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