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田映钧律师 时间:2018年03月21日 55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1994年6月,云南省XX学校与张XX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将该校设立的云南XX经贸发展公司承包给张XX经营。根据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为5年(后调整为4年),云南省XX学校为张XX拨付500,000元流动资金,张XX应在承包期满后如数归还该笔流动资金,并按年交纳承包费共计450,000元。后因张XX承包经营不善,1999年云南省XX学校决定撤销云南XX经贸发展公司。2000年云南省XX学校与张XX进行结算并签订还款协议,约定由张XX在2003年以前向云南省XX学校归还500,000元流动资金及欠付的承包费250,000元。还款协议签订后,张XX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2015年云南省XX学校变更为云南XX职业学院。2017年7月张XX向云南XX职业学院出具书面情况说明,确认欠款事实但仍然声称无力还款继续拖延。云南XX职业学院根据上级要求,依法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张XX维权,并委托我作为云南XX职业学院的一审特别授权代理人。
【争议焦点】
本案涉及以下争议焦点:1.原告诉讼主体资格问题;2.云南XX职业学院辞退张XX与本案诉讼请求关系问题;3.诉讼时效问题。
【律师观点】
代理本案过程中,我提出以下代理意见:首先,原告提交证据证明,与张X签订承包合同和还款协议的云南省XX学校已被撤销,且撤销后连人带编整体被原告合并。因此原告有权继承云南省XX学校的债权,并作为原告提起本次诉讼。其次,张XX辩称的辞退属于劳动人事关系,与本案合同纠纷属于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与本案不相关,其依此抗辩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最后,虽然本案承包合同签订于24年前,还款协议也签订于18年前,但2017年被告出具了书面情况说明确认债务,因此诉讼时效中断。原告本次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限。
【法院裁判】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代理人代理意见,依法判决张XX归还云南XX职业学院750,000元整。
【律师建议】
在债权债务纠纷中,诉讼时效是非常重要的影响因素。作为债权人,一定要注意自己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是否在诉讼时效期间,如果已经临近诉讼时效期限,应及时起诉,以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被法院判决驳回起诉。千万不能以为债务人无力还款就不起诉,而是先要把债权确认下来,然后再根据债务人履行能力在申请执行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确实因为各种原因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可以通过让债务人确认债务或由债务人归还部分债务等各种可能的方式,重新确认债权以达到中断诉讼时效的后果。只有权利人自己不放弃任何可以维权的机会,才可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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