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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服务合同纠纷

发布者:田映钧律师 时间:2017年07月21日 57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2015年8月19日,原告昆明市盘龙区某某教育培训学校与被告曲靖市麒麟区某某某幼儿园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园内幼儿的英语培训,被告第一年应支付费用404,600元。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定派遣老师到被告幼儿园内履行了合同约定义务。但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302,760元,剩余尾款101,840元拖欠未付。原告出于幼儿园内孩子的利益考量,在被告未支付进度款的情况下,仍坚持上完了约定的培训课程。但此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支付欠款,被告均以各种借口拒付。

 

    办案经过

    原告昆明市盘龙区某某培训学校委托我作为代理人,将被告曲靖市麒麟区某某某幼儿园起诉至麒麟区人民法院。接受委托后,我仔细审阅了原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及往来的相应文件资料,认真梳理该案案件事实经过,认为被告显然已构成违约,原告不仅可以主张未付款项,还可以主张违约金主张违约金既可以挽回原告的损失,而且也为调解或法官裁判提供了回旋余地。开庭审理时,我根据本案事实、在案证据并结合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向法庭阐述了原告的诉求及事实与理由。庭后我撰写了详细的代理意见提交给合议庭,既进一步阐述了原告主张的合理、合法性,也反驳了被告作为拒付款理由的不合理之处

 

    裁判结果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曾征求双方调解意见,原告方同意减免违约金,而被告方坚持不仅不支付违约金,下欠款项也只愿支付一半对如此不合理的方案,原告方当然予以拒绝。最终麒麟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全额支付剩余尾款101,840元。

 

    律师建议

  首先,合同双方不论合作时关系多好,都应防患未然,签约时对各自权利义务作出尽可能详细、明确的约定,并注意可操作性,切不可为了达成合作而确定一些很难做到的事项要知道这些事项一旦写入合同,就成为必须履行的义务。

  其次,合同签订只是整个业务的开端,合同履行的管理更是重中之重,务必要全程留痕,尤其是对于双方履行合同义务的凭证,一定要妥善保管好,否则诉讼中需要举证时将陷入被动。

  再次,合同履行应本着诚实、善意的原则,不能一出现分歧就采取拒绝履行合同等极端措施否则造成损失扩大会加剧双方分歧,反之善意履行并留存相关证据的一方,将得到法官的支持。

  最后,如果由于业务繁忙、无法派人专门处理诉讼事务以及对相关法律法规不熟悉等原因,难以应对可能发生的诉讼的,应及时聘请律师提供专业法律服务,以便最大可能地争取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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