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田映钧律师 时间:2017年01月11日 55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中国公民彭某(女方)与越南国籍的阮某(男方)经人介绍相识,于2012年10月在云南省红河州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因双方文化背景、生活习惯和性格等各方面差异较大,婚后感情逐渐淡漠,进而产生诸多矛盾难以调和。彭某与阮某协多次商离婚事宜均未果,因而希望通过向法院起诉离婚,尤其是希望能离婚的同时获得婚生子的抚养权。
办案经过
代理人接受委托后,认真了解了案件基本事实,针对本案属于涉外离婚纠纷的特点,指导原告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在庭审中,代理人向合议庭充分阐述了涉外离婚纠纷不同于国内离婚纠纷的特点,并向法庭提交了原告赴越探望孩子时被告恶意报警导致原告被拘禁的证据材料,进一步证明了原被告矛盾无法调和的事实,说服合议庭应判决原、被告离婚。针对原告特别关心的抚养权问题,代理人从户籍、抚养现状、对孩子健康成长的影响等角度,充分阐述了代理意见,希望合议庭支持由原告在中国抚养婚生子的请求,并由被告支付相应抚养费至婚生子成年为止。
裁判结果
云南省河口县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若干元直至婚生子成年为止。
律师建议
随着中国与周边国家经济、人员往来日益密切,跨国婚姻越来越普遍。然而并不是所有的跨国婚姻都如外表看着那般幸福。由于跨国婚姻中的男女双方,在语言、习俗、文化背景、风俗习惯等方面的差异,相较于国内婚姻的男女双方在这些方面的差异要大得多,婚姻关系更容易出现裂缝,而且一旦协议离婚不成,诉讼离婚程序相对也要复杂得多。因此,面对跨国婚姻,结还是不结,绝对是个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如果不得已到了必须离婚的境地,而又无法协商一致以协议离婚的方式离婚,建议尽可能咨询律师或委托律师协助办理离婚事宜,以便更好地实现离婚、获得抚养权、让对付支付抚养费等各项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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