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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铁民初字第149号

发布者:田映钧律师 时间:2016年05月05日 557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原告云南X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XX橡胶有限公司自2012年5月起开展货物运输合作业务,由原告为被告运输橡胶,被告向原告支付运费。被告以《询证函》确认,截止2014年7月被告欠原告运费人民币42万余元。后被告支付了其中的30余万元,剩余11万元一直未支付。该11万元运费系2014年2月至6月期间,原告分五次为被告运输290余吨橡胶产生的运费。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躲避拒绝支付所欠运费,原告因此起诉至昆明铁路运输法院。


办案过程

代理人接受原告委托后,认真调查了解案情,收集原被告货物运输合作关系相关证据材料提交法院,详细列明被告欠原告运费相关业务的金额及凭据;针对被告不配合诉讼程序的情况,及时配合法院办理公告送达程序;开庭过程中充分阐明原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法律和事实依据,庭后向合议庭提交了说理充分的代理意见,被合议庭采纳,最终法院判决原告胜诉。


仲裁结果

昆明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如下:被告云南XX橡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云南X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运费人民币11万元。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云南XX橡胶有限公司负担。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原告云南X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XX橡胶有限公司自2012年5月起开展货物运输合作业务,由原告为被告运输橡胶,被告向原告支付运费。被告以《询证函》确认,截止2014年7月被告欠原告运费人民币42万余元。后被告支付了其中的30余万元,剩余11万元一直未支付。该11万元运费系2014年2月至6月期间,原告分五次为被告运输290余吨橡胶产生的运费。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躲避拒绝支付所欠运费,原告因此起诉至昆明铁路运输法院。


办案过程

代理人接受原告委托后,认真调查了解案情,收集原被告货物运输合作关系相关证据材料提交法院,详细列明被告欠原告运费相关业务的金额及凭据;针对被告不配合诉讼程序的情况,及时配合法院办理公告送达程序;开庭过程中充分阐明原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法律和事实依据,庭后向合议庭提交了说理充分的代理意见,被合议庭采纳,最终法院判决原告胜诉。


仲裁结果

昆明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如下:被告云南XX橡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云南X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运费人民币11万元。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云南XX橡胶有限公司负担。


律师观点分析

企业对外合作过程中应充分保留证据,尤其是长期合作的单位,不能因为彼此建立了信任关系就忽视合同、汇款单等材料的保管。诉讼的核心就是举证质证,如果证据充分,即使被告不配合庭审程序,法院仍然可以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认定相关事实,作出有利判决,原告可以据此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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