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田映钧律师 时间:2016年04月07日 557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原告云南XX广告有限公司、被告云南XX商贸有限公司经协商一致,于2014年5月30日签订了《XX广告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发布内容为“XXX”的公交车车身广告,合同实际履行期限从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广告费为XX元,被告分3期支付。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依约履行完毕合同约定的义务,但被告仅支付了第1期广告费XX元,剩余第2、3期广告费合计XX元经原告多次催促,至今未付。于是原告起诉至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
1、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广告费XX元;
2、被告支付违约金XX元;
3、被告承担本案原告律师代理费XX元;
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充分举证全部诉求获支持
代理人接受原告云南XX广告有限公司的委托后,详细了解案件事实,收集提交了证据材料,按时出庭并发表代理意见,庭后及时提交详细的书面代理意见。在法院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遇到困难时,积极调查核实被告办公地址并配合法院送达。最终法院依法对被告缺席审判,采纳了代理人的代理意见,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根据原告证据支持全部诉讼请求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
一、被告云南XX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云南XX广告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XX元;
二、被告云南XX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云南XX广告有限公司支付XX违约金;
三、原告云南XX广告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XX元由被告云南XX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四、案件受理费XX元,减半收取为XX元,由被告云南XX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原告云南XX广告有限公司、被告云南XX商贸有限公司经协商一致,于2014年5月30日签订了《XX广告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发布内容为“XXX”的公交车车身广告,合同实际履行期限从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广告费为XX元,被告分3期支付。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依约履行完毕合同约定的义务,但被告仅支付了第1期广告费XX元,剩余第2、3期广告费合计XX元经原告多次催促,至今未付。于是原告起诉至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
1、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广告费XX元;
2、被告支付违约金XX元;
3、被告承担本案原告律师代理费XX元;
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充分举证全部诉求获支持
代理人接受原告云南XX广告有限公司的委托后,详细了解案件事实,收集提交了证据材料,按时出庭并发表代理意见,庭后及时提交详细的书面代理意见。在法院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遇到困难时,积极调查核实被告办公地址并配合法院送达。最终法院依法对被告缺席审判,采纳了代理人的代理意见,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根据原告证据支持全部诉讼请求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
一、被告云南XX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云南XX广告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XX元;
二、被告云南XX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云南XX广告有限公司支付XX违约金;
三、原告云南XX广告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XX元由被告云南XX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四、案件受理费XX元,减半收取为XX元,由被告云南XX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律师观点分析
无论个人还是企业,在生产生活中遇到纠纷无法协商解决进而引发诉讼,无法根本避免,尤其在经济大环境不佳的背景下更是如此。对此,作为当事人就应正确、积极面对,依法应诉。企图以躲避法院送达、拒绝出庭等方式逃避诉讼,最终会得不偿失。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经法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依法缺席审判。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将失去通过答辩、举证质证等环节抗辩原告诉讼请求的宝贵机会,原告的证据只要合法就会被法院采信,诉讼请求将依法获得法院判决支持。所以,当被告并不可怕,但当了被告还消极怠慢就会付出相应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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