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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官刑一初字第403号

发布者:田映钧律师 时间:2016年04月01日 631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2014年10月9日,杨XX在昆明市官渡区XX美食城因帮助朋友调解生意纠纷,与协助家人参与同一事件调解的驻昆X部队军人罗XX发生肢体冲突,期间杨XX致罗XX倒地受伤。经住院治疗及伤情鉴定,因罗XX七根肋骨断裂并刺破肺部,属于重伤二级。据此,杨XX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批捕。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向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人建议对杨XX应在四年或四年以上量刑。


找准民事和解症结,成功争取缓刑

辩护人接受杨XX家属委托后,实地查看走访案发现场,对鉴定结果仔细审核,并认真审阅案卷材料,向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意见。同时,鉴于检察机关量刑建议达四年或四年以上,如果法院按照该量刑建议判决,那么杨XX将无法适用缓刑。因此,辩护人认为应就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部分,与罗XX达成调解,并争取请其出具书面谅解。但罗XX因坚称其被杨XX殴打,心里咽不下这口气,所以不愿调解。辩护人并未因此放弃争取和解的机会,直至开庭还继续与罗XX及其代理人沟通民事和解。最终经过努力争取,双方终于达成和解,罗XX撤回民事部分诉讼并同意出具了谅解书。此外辩护人就案件性质、杨XX自首等问题作了详实的辩护。最终官渡区人民法院对杨XX适用缓刑,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未抗诉,杨XX被释放回家。

判二缓三恢复自由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根据案件事实、证据材料及辩护意见等,判决被告人杨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2014年10月9日,杨XX在昆明市官渡区XX美食城因帮助朋友调解生意纠纷,与协助家人参与同一事件调解的驻昆X部队军人罗XX发生肢体冲突,期间杨XX致罗XX倒地受伤。经住院治疗及伤情鉴定,因罗XX七根肋骨断裂并刺破肺部,属于重伤二级。据此,杨XX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批捕。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向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人建议对杨XX应在四年或四年以上量刑。


找准民事和解症结,成功争取缓刑

辩护人接受杨XX家属委托后,实地查看走访案发现场,对鉴定结果仔细审核,并认真审阅案卷材料,向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意见。同时,鉴于检察机关量刑建议达四年或四年以上,如果法院按照该量刑建议判决,那么杨XX将无法适用缓刑。因此,辩护人认为应就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部分,与罗XX达成调解,并争取请其出具书面谅解。但罗XX因坚称其被杨XX殴打,心里咽不下这口气,所以不愿调解。辩护人并未因此放弃争取和解的机会,直至开庭还继续与罗XX及其代理人沟通民事和解。最终经过努力争取,双方终于达成和解,罗XX撤回民事部分诉讼并同意出具了谅解书。此外辩护人就案件性质、杨XX自首等问题作了详实的辩护。最终官渡区人民法院对杨XX适用缓刑,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未抗诉,杨XX被释放回家。

判二缓三恢复自由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根据案件事实、证据材料及辩护意见等,判决被告人杨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律师观点分析

首先,辩护人从本案性质分析,系在调解民事纠纷过程中突发引起刑事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与恶意的预谋型犯罪应区别对待。

其次,杨XX虽曾在事发后被单位派到省外出差,未能及时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讯问,但其回昆明后即第一时间在家人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讯问,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并无任何反抗行为,因此属于自首。

第三,杨XX本人悔罪态度好,无前科劣迹,事发后愿意赔偿罗XX的损失且获得了罗XX的书面谅解。综合上述情节,对杨XX适用缓刑符合法律规定。官渡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对杨XX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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