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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法民二初字第309号

发布者:田映钧律师 时间:2016年03月30日 551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原告王X是从江苏来昆明创业的小伙子,通过某房屋中介向来自浙江的被告全XX租赁了位于南屏街的某商铺,交了保证金、押金、租金等7万元钱。经营数日后原告发现,被告转租该商铺未获得房东许可,于是要求解除合同,被告不同意并出现避而不见的情形,原告十分着急。于是原告找到代理人,经商议起诉至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判令被告退还所收取的保证金、押金、租金等。


为防执行难,努力促和解

代理人接受原告委托后,对原告向被告租赁商铺的过程进行了详细了解,并仔细审核双方签订的合同,发现被告无权转租的行为确实给原告带来了很大的隐患,如果房东要求原告腾退商铺,不仅租金会损失,原告的其他店面投资也将会遭受重大损失。但由于被告和原告一样也是从外地来昆明经商,无法确认其在昆明是否有资产,因此应当尽量争取和解或调解。为此,代理人反复与被告及其舅舅等家属进行沟通协商,就被告方的过错及相关法律规定耐心分析说明。同时,为提高和解或调解的可能性,代理人建议基于中介方未认真审核出租人出租资质的过错,将中介方一并列为被告,借此迫使中介方一起向被告施加压力。最终,在离开庭还有10多天时,被告就同意了原告提出的条件并达成和解协议,并于达成和解的当天下午就向原告支付了和解协议约定的金额。


委托人要回房租后撤诉

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要回房租后申请撤诉,法院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及某房屋中介的诉讼。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原告王X是从江苏来昆明创业的小伙子,通过某房屋中介向来自浙江的被告全XX租赁了位于南屏街的某商铺,交了保证金、押金、租金等7万元钱。经营数日后原告发现,被告转租该商铺未获得房东许可,于是要求解除合同,被告不同意并出现避而不见的情形,原告十分着急。于是原告找到代理人,经商议起诉至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判令被告退还所收取的保证金、押金、租金等。


为防执行难,努力促和解

代理人接受原告委托后,对原告向被告租赁商铺的过程进行了详细了解,并仔细审核双方签订的合同,发现被告无权转租的行为确实给原告带来了很大的隐患,如果房东要求原告腾退商铺,不仅租金会损失,原告的其他店面投资也将会遭受重大损失。但由于被告和原告一样也是从外地来昆明经商,无法确认其在昆明是否有资产,因此应当尽量争取和解或调解。为此,代理人反复与被告及其舅舅等家属进行沟通协商,就被告方的过错及相关法律规定耐心分析说明。同时,为提高和解或调解的可能性,代理人建议基于中介方未认真审核出租人出租资质的过错,将中介方一并列为被告,借此迫使中介方一起向被告施加压力。最终,在离开庭还有10多天时,被告就同意了原告提出的条件并达成和解协议,并于达成和解的当天下午就向原告支付了和解协议约定的金额。


委托人要回房租后撤诉

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要回房租后申请撤诉,法院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及某房屋中介的诉讼。


律师观点分析

首先,代理人注意到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被告转租应获得房屋产权人也就是房东的许可;但实际上代理人了解到,被告曾经告知原告,如果别人问及为何铺面里换人时,就说原告是被告请来的员工。这基本可以确定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获得转租许可的义务。如果房东发现被告无权转租而要求收回铺面,则原告的租金及其他店面投资很可能无法收回。

其次,代理人认为中介方作为专业机构,明知转租应获得房屋产权人许可,且在其提供的合同模板中对此也有明确约定,但其根本未审核被告的转租权限,明显存在过错。因此,应将中介方一并作为被告。但同时,代理人明确告知中介方,委托人愿意以和解或调解结案,若如此,则可减轻或免除中介方的责任,以此促使中介方协助原告向被告施加压力。

最后,考虑到被告并未在昆明定居,其在昆明的资产状况并不明确,胜诉后将面临执行难的问题。因此,代理人反复与被告电话沟通并与之面谈,在分析法律法规的同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被告同意和解并当天就归还了原告所交的租金及保证金等款项;原告于是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予以准许。本案顺利解决,为委托人尽快拿到了本可能损失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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