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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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纠纷上诉案

发布者:张晓美律师 时间:2025年08月04日 1725人看过 举报

2025-08-04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详细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及原审第三人之间存在赠与合同纠纷。上诉人A与原审第三人B系夫妻关系,两人于1993年结婚,2010年开始分居。B在与被上诉人C于2013年发展为婚外情关系后,自2018年10月29日至2024年8月30日,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多次向C转款共计207,530.00元,C亦向B转款44,485.00元。上诉人A认为B向C的转账行为构成无偿赠与,且该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相关民事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全部诉求,包括判令C返还207,530.00元及一、二审诉讼费及保全费由C承担。一审法院认为B向C转款应认定用于B日常生活所需,不构成无偿赠与,驳回A的诉讼请求。A不服,提起上诉。

律师点评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B向C的转账行为是否构成无偿赠与以及该行为是否有效。从案件事实来看,A提交了微信转账记录及备注为亲密关系的证据,试图证明B与C之间存在婚外情关系及转账的无偿赠与性质。然而,一审法院仅以“款项用于共同生活”为由否定赠与性质,却未对款项实际用途与转账金额的合理性进行深入审查。C虽主张部分款项用于共同生活,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如生活开支明细、发票等,其举证的回转款项也不足以抵消赠与性质。在证据认定上,一审法院对关键证据的审查存在一定疏漏,未能充分考量A所提交证据的证明力。同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保护以及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一审判决在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上存在值得商榷之处。

建议或意见

  1. 证据收集方面:在类似涉及财产赠与及婚外情关系的案件中,当事人应更加注重证据的全面性和细致性。例如,对于款项用途,应尽可能收集生活开支的详细记录、发票等直接证据;对于婚外情关系,除亲密关系备注外,还可收集聊天记录、照片、视频等多方面证据,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2. 法律适用方面: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更加严谨地审查证据,准确适用法律。对于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赠与行为,要充分考虑公序良俗原则,保护合法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权益。同时,合理分配举证责任,避免因举证责任分配不当导致判决不公。

  3. 社会道德层面:此类案件也反映出社会道德方面的问题。婚外情及不当财产赠与行为不仅损害了家庭关系,也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社会应加强道德教育,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婚姻家庭观念,从源头上减少此类纠纷的发生。


张晓美律师简介:黑龙江省律师协会一带一路齐齐哈尔地区涉外律师唯一代,从事律师工作30年,系双学历,毕业于黑龙江大学法律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黑龙江-齐齐哈尔
  • 执业单位:黑龙江北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30219********18
  • 擅长领域:土地纠纷、拆迁安置、涉外法律、刑事辩护、婚姻家庭
黑龙江北盛律师事务所
1230219********18 土地纠纷、拆迁安置、涉外法律、刑事辩护、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