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佛山市XX公司与被告铁锋区XX金经销处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佛山市XX公司于2018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XX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佛山市XX公司负担。
张晓美律师
发布者:张晓美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4日 44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佛山市XX公司与被告铁锋区XX金经销处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佛山市XX公司于2018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