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宏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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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沈阳专职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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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毒来袭,哪些底线不可触碰(一)

作者:关宏静律师时间:2020年02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46次举报

   来看看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有哪些行为可能构成犯罪,还有哪些行为最高法定刑可能会被判处死刑。

一、危害国家安全类犯罪

利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最高法定刑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二、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

(一)、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上述二种情形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法定刑可判处死刑。

案例:1、2020年1月23日,田某堂(男,64岁)从疫情发生地自驾车携一位家人到达湛江,同日下午其驾车到湛江西站接从疫情发生地乘坐高铁回来的妻子李某萍(女,64岁,湛江市确诊的第18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及其孙子,到其弟弟位于湛江市坡头区恒大绿洲小区的住宅探亲度假。田某堂等人到达湛江后,仅将本人及其妻子从疫情发生地到湛的信息上报,南调街道办接到其报告后立即要求其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田某堂当日隐瞒上述其他亲属从疫情发生地回来信息的情况,后经辖区派出所多日排查才最终查清,导致防疫部门无法及时采取相关防治措施。从1月24日开始,田某堂拒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的预防、控制措施,没有严格执行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多次乘坐小区电梯到居住的小区楼下和菜市场等公共场所活动,期间多次没有按规定佩戴口罩,不采取任何防护措施。2月4日,李某萍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目前,田某堂和其妻子等四人在医院观察和治疗,同住的另外四名亲属在集中观察点隔离观察。2月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规定,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对隐瞒不报涉疫情发生地家庭成员信息和不执行居家隔离、多次外出到居住小区和菜市场等公共场所活动的田某堂,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予以立案侦查。

案例2、张某某系长期在湖北武汉的务工人员,于1月15日独自驾车从武汉回永修县后,自感不适及乏力。随后几天刻意隐瞒从武汉回来的经历,去居住地卫生所、永修县人民医院就诊。其行为造成多人被隔离观察,社会危害性极大。

(二)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三)、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案例2月4日14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液化气公司送气工)没有携带出入证,驾驶二轮电动车运送煤气罐途经一处防疫卡点时,被街道防疫工作人员李某等人拦停并要求出示出入证及测量体温。黄某某不配合,以被故意刁难为由下车殴打李某头部一拳,并在李某报警时用手掐李某的脖子并扯断其脖子上的工作牌,致使李某构成轻微伤。之后,黄某某入该村运送煤气,出村时看到出警到场的公安民警,又上前强行扯下李某佩戴的口罩并大声质问,被公安民警当场控制并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刑事拘留。2月9日上午,瑞安市人民法院采用远程视频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疫情防控期间妨害公务案,被告人黄某某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这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以来,温州地区首例宣判的涉疫刑事案件,也是全省首例宣判的疫情防控期间妨害公务案。

(四)、为防止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蔓延,未经批准擅自断路阻断交通、毁坏交通工具的,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涉嫌犯“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交通工具罪”,造成严重后果的,最高法定刑可判处死刑。

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类犯罪

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涉嫌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最高法定刑可判处死刑。

   四、侵犯财产类犯罪

(一)、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抢险救灾物资的,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涉嫌犯“抢劫罪”,最高法定刑可判处死刑。

案例:1月26日晚上,南京秦淮警方接到一位女市民报警,她称自己在在某公园内,被人给抢走了手机。据了解,当晚9点多,受害女子周某走到中山南路附近的一个公园内时,一名男子突然尾随上来,让她交出手机。在周某拒绝后,男子猛然冲上前,一把将她按到在地,抢走手机之后便匆匆离去。因正值疫情防控期间,南京警方高度重视,秦淮公安分局迅速组织刑警大队民警成立专案组,连夜投入侦查工作。通过调取路面监控,很快便明确了嫌疑人的体貌特征,随后循线追踪,明确了嫌疑人韩某的身份。经过专案组的持续追踪,2月1日上午,民警发现了韩某的踪迹。原来,韩某已经搭乘火车逃窜至山东青岛。专案组立即通知当地公安机关,配合将韩某抓获,南京警方第一时间驱车近600公里赶赴青岛进行押解。在证据面前,嫌疑人韩某交代了自己谋财抢劫的犯罪事实。目前,韩某已因涉嫌抢劫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之中。

(二)、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涉嫌犯“聚众哄抢罪”,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最高法定刑可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三)、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涉嫌犯“诈骗罪”,最高法定刑可判处无期徒刑。

案例2020年1月28日至30日,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张正在既无货源又未实际组织货源的情况下,利用被害人急购口罩的心理,在微信、QQ群内散发有大量口罩出售的虚假信息,骗得三名被害人定金共计人民币9520元。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利用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张正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疫情用品的名义进行诈骗,且系累犯,应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退出全部赃款,法院对被告人张正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9.在已被感染、疑似病人或密切接触者被隔离期间,乘机入户盗窃公私财物的,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涉嫌犯“盗窃罪”,最高法定刑可判处无期徒刑。

五、扰乱公共秩序类犯罪

(一)、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涉嫌犯“妨害公务罪”,最高可判刑三年。

(二)、编造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有关的虚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虚假、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涉嫌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最高法定刑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案例:近日,网民关某(化名)发帖称,自己已经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故意前往人员密集场所,意图传染给他人。警方将关某抓获后发现,关某未感染病毒,身体健康。关某是出于恶作剧心态编造散布了虚假信息。目前,关某因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三)、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信息,在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他人在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涉嫌犯“寻衅滋事罪”,最高法定刑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案例2020年1月30日7时许,犯罪嫌疑人蔡某波(男,36岁,灞桥区人)乘坐出租车来到西安市灞桥区新合街道水流村马南庄北口,出租车被疫情防控检查站拦在村外,蔡某波遂下车,此时村内驶来一辆车牌号为陕A11××3的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蔡某波自称被轿车灯光晃了眼睛,遂多次捡起地上的砖头砸向轿车,致黑色轿车前挡风玻璃、侧后视镜和前引擎盖等多处损坏,疫情防控检查站工作人员见状,对其进行阻拦,蔡某波遂将疫情防控检查站桌椅砸坏,并将两名工作人员殴打致伤(其中一名脸部受伤,另一名右臂受伤)。

  案发后,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取证。2月6日,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将犯罪嫌疑人蔡某波移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于当日审查了全案证据并做出批准逮捕决定。


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2018获得辽宁省优秀律师称号,沈阳广播电台FM986顾问团成员,辽宁法制报维权律师团成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沈阳
  • 执业单位: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10120********89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侵权、工程建筑、交通事故、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