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宏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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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告别枪决 全面注射死刑

作者:关宏静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0311次举报
2015-11-03

辽宁省全面实行注射死刑

成为全国首个彻底告别“枪决”的省份

辽宁省的死刑执行方式向“人道”二字跨出了历史性的一步,“枪决”已成为只存在于人们记忆中的词汇。12月9日,省高级人民法院透露,12月2日在本溪召开的注射执行死刑工作现场会上决定,即日起,辽宁省对死刑犯一律实行注射执行死刑。此举,意味着辽宁省在全国第一个彻底实现了死刑执行方式从“室外”到“室内”,从“弹头”到“针头”的转变。

据省高法负责人介绍,注射死刑,是目前为止最为人道的死刑执行方式。1996年,我国在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明确提出“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后,最高法就开始要求各地法院要切实推进注射方法执行死刑工作,并相继制定下发了《关于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关于开展注射执行死刑工作的通知》等文件,逐步把注射执行死刑工作纳入科学、规范的轨道。

辽宁省此方面的工作从2001年开始。当年,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全省走出了第一步,他们先后组织有关人员到上海等地学习,投资修建了注射执行死刑的执行室,制定了《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注射执行死刑工作细则》,并于11月20日首次对两名死刑犯罪分子采用注射方式执行死刑,此后,该院彻底改革,死刑犯全部“注射”。在此基础上,几年来,辽宁省陆续推广注射执行死刑,多个地区购入设备,已开始实施。

2008年12月,为了加速此工作进程,省高法对注射执行死刑工作再发“动员令”,把全省实行注射执行死刑工作列入2009年规划,并将其纳入对各中级人民法院的年度工作目标考评之中。

为了实现今年年底前全部实行注射执行死刑的目标,一年来,全省法院在注射执行死刑工作的人员配置、技术能力、设施条件等方面加大投入,目前已经具备了全面实行注射执行死刑工作条件。对于个别中院每年死刑执行案件数量少,没有必要建设专门刑场的现实,辽宁省将按照资源共享的原则,通过调动死刑执行车、异地调警执行等措施来保障完成。下一步,辽宁省法院还将大力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与相关装备、设施相配套的申请、审批、保管、使用等制度,形成一套严密的流程管理系统,实现注射执行死刑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切实做到万无一失。同时,做好执行人员的培训工作,培养一支心理和技术过硬的注射执行死刑队伍。

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2018获得辽宁省优秀律师称号,沈阳广播电台FM986顾问团成员,辽宁法制报维权律师团成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沈阳
  • 执业单位: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10120********89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侵权、工程建筑、交通事故、房产纠纷
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
1210120********89 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侵权、工程建筑、交通事故、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