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周乐律师 时间:2017年10月30日 112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点评:
1、 原告杨某某诉称,“我丈夫苏某某与向某某是亲兄弟(向某某小的时候被向家抱养)。1986年三合镇龙王庙村桥头市场开发时,兄弟合伙在316国道与城二路交汇处通过转让取得宅基地一块,共同修建一幢五间二层楼房。1989年10月,原告丈夫因车祸身亡。1991年在亲属苏某某、村主任向某某参与下达成《分房契约》。2008年原告再婚后居住城固县城,2014年6月听熟人说,第三人向某某的女儿在原告分得的空宅基地上把房修了。同年7月12日,原告找村委会了解情况,村委会证明该地基是兄弟二人共同购买。2016年6月我起诉向某某排除妨害,法院下发了2016陕0722民初1327号民事判决书,以被告持有城固县政府颁发的第2000882号房屋所有权证,该证未被撤销之前具有法律效力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2016年8月9日,我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房产权证,行政庭释明可先民事确权,确权后以法院判决到房管部门办证,我申请撤诉。于2016年9月26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对所争议房屋确权,五堵法庭再次确认了兄弟二人共同购买宅基地共同修建的事实,仍以该房屋产权证未撤销驳回了原告的诉求。现起诉要求,1、撤销被告城固县政府于2000年7月4日颁发的第2000882号《房屋所有权证》;2、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2万元,并由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
2、作为第三人向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提出以下理由:一、原告变相重复起诉,违背了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关于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二、被告颁发的批2000882号《房屋所有权证》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三、第2000882号《房屋所有权证》所载明房产均系答辩人财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答辩人所诉与事实严重不符,纯属无稽之谈;四、原告诉状中称已确认“苏某某和答辩人共同向龙王庙村购买位于城二路和汉白路交汇处宅基地一块”不是事实。第三人从未与其兄弟苏某某共同购宅基地,所购买宅基地费用与手续费均是答辩人办理,与苏某某毫无关系。五、原告人请求撤销被告颁发的第2000882号《房屋所有权证书》既无事根据,亦无法律依据。
3、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该房屋所有权证是否合法。即城固县房管局颁发给第三人向某某的该证是否于法有据,是否符合程序规定。而政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举证责任在于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政府部门,无论是原告还是第三人均无证明该行为是否合法的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