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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股权协议再审阶段驳回对方再审申请

发布者:饶婷婷律师 时间:2026年07月22日 2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概述

双方就境外科创企业股权处置事宜签署合作协议,对方无端主张我方未完整履行股权剥离义务,索要高额使用费。对方在一审、二审全部败诉后,继续向省级高院申请再审,饶律师接受委托,代理被申请人全程参与再审应诉抗辩。

办案策略与过程

律师深谙涉外商事诉讼规则与再审裁判标准,精准开展合规抗辩:针对对方再审提交的域外新增证据,精准提出专业质证意见,明确域外文书未完成法定公证认证程序,不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规范,不具备合法司法证据效力,依法应予全部排除;深度拆解协议履约逻辑与权责体系,清晰论证股权完整剥离是对应费用支付的法定前置条件,对方未满足前置履约要求,无权单独主张款项权益;结合境外合资企业股权管控规则,严谨论证我方当事人不具备单方处分境外企业股权的法定权限,原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晰、法律适用准确,对方再审申请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案件结果

高级人民法院全面采纳我方律师抗辩意见,依法驳回对方全部再审申请,维持原审生效裁判结果,当事人无需承担任何高额使用费及对应违约金,彻底终结跨境股权纠纷,规避巨额经济损失。

案件启示

涉外股权合作协议需精准细化履约先后顺序、权责边界与违约认定标准,从源头规避跨境履约争议;域外形成的书面证据、交易材料,必须严格完成法定公证认证程序,否则不具备司法采信效力,无法作为维权追责依据。

饶婷婷律师 已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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