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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保底条款无效,二审维持巨额债务加入判决

发布者:饶婷婷律师 时间:2026年07月22日 6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概述

双方达成项目合作合意并签署合作协议,协议中约定保本返还投资款项的保底条款。项目实际控制人另行出具专属还款承诺文件,后续合作履约出现争议,原告起诉合作企业及实际控制人共同承担全额退款责任。本案由律师代理实际控制人参与二审应诉,精准把控权责边界。

办案策略与过程

律师精准把握合伙商事法律核心规则,聚焦合同效力与责任认定两大核心要点:针对对方主张保底条款合法有效、索要高额违约金的诉求,精准援引商事合伙共担风险、盈亏自负的法定原则,依法抗辩对方违约金诉求无任何法律与事实依据;系统梳理还款承诺函、债权转让通知、双方全程沟通记录等全套证据,完整佐证实际控制人自愿作出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债务加入行为依法成立;逐项驳斥对方提出的签字受胁迫、债权不确定、债权不得转让等抗辩理由,完整还原全流程交易事实与履约细节,精准锁定各方权责。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双方全部上诉请求,完整维持一审核心裁判结果,判令合作企业与实际控制人共同返还巨额投资本金,精准适用法律规则,依法不予支持对方高额违约金诉求,实现权责公允认定。

案件启示

商事合伙投资协议中,保本保底条款因违背合伙风险共担的法定原则,依法属于无效条款;个人自愿出具还款承诺、加入债务清偿体系的,构成合法有效的债务加入行为,需依法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商事交易中需审慎签署各类还款承诺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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