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王某,手里有个不错的项目,王某苦于资金压力,经过多轮谈判,王某与投资人达成了协议,核心条款:王某公司资产经过评估为200万,占20%,投资人投入800万,占80%。王某的问题是他如何能保住控制权,面对这样的不利情况下,许宝石律师了解到王某的公司产品市场前景非常好,未来只要按照既定的轨道运行,盈利没有任何问题,只是时间和利润空间的设定问题。基于此。
许律师给出自己的观点:
一、双方合作的企业的性质定位为有限公司。
二、根据《公司法》第42、45条的规定,公司可以通过章程的规定,采用同股不同权和规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
三、争取让投资人把表决权授权给王某行使,达到进一步控制公司的目的。
四、如果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完成预定的营业目标,那么投资人可以收回控制权;
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但不赚钱还亏损,企业进行清算,分配剩余财产,王某放弃参与分配。
观后:律师给出这样的核心条款,因为我国公司法中只规定了两种公司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要想受《公司法》调整和保护,那么就一定要进入这个射程范围。条款这样设计,既保证了王某想要继续控制公司的需要,也满足了投资人的目的。未来的商业,将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战场,作为商人,追寻的应是合作伙伴的双赢,彼此的成就。获得了当事人和投资人的认可,这也体现了许律师的价值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