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7日,时隔不到一年,最高人民法院针对百姓关注的夫妻债务案件再次作出解释。
回顾过往,看《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该条确立了夫妻共同债务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这一基本原则。随后,最高法婚姻法司法解释二24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24条的出现,立即受到理论和实务界的批评不断,这个法条基本上是武断的把这相当于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债务全部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对配偶一方有失公平。尽管其也说到“...除外”。但在实践中,赌债、吸毒欠款,债权人怎么会明知自己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而留下把柄给你抓呢,配偶基本都无法证明以上情形,所以配偶被作为被告起诉时,最后一般会判有偿还责任。 作为一线法律工作者,真的令人无语,面对很多无辜的配偶的眼神,从业多年的我也一直在批判这个法条,只要借款时候,让夫妻两个一起签字就可以解决的简单问题,最高法怎能不知。但是现实就是现实,不管你喜不喜欢,24条一直稳稳的站在这里。
2017年2月28日,24条新增两款,在实务中这就是一个中看不中用的摆设,问题根本没有得到解决,甚至愈演愈烈,面对极端的个案不断出现,2018年1月17日,婚姻法司法解释第24条又“缝补”了,相比以前,在保护配偶方面有了一定的进步,但是还是难以令人满意。24条为什么一定要保留,为什么就不能一步到位呢,什么是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这个外延太宽泛了,一千个家庭有一千个答案。司法实务如何认定,法官如何把我这个度? 立法或司法解释出台的时候,是否可以多听听一线法律工作者的声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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