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小轩和珍娜经熟人介绍,都对对方比较认可,双方举行了订婚仪式,小轩父母给了珍娜家18万的彩礼,而两个年轻人随着时间的推移,却在日后的共同生活中,问题不断暴露出来,而珍娜的怀孕更是一个导火索,小轩认为自己年纪小,不想要孩子,而珍娜却要把孩子留下来。在一次争吵中,珍娜意外的流产了,双方的恋情也就戛然而止。小轩的父母这时候出来了,对珍娜说既然你们不谈恋爱,不结婚了,那么当时我家给你的彩礼你要还给我们。珍娜理直气壮的说,彩礼是你们的赠与给我的,并且不谈了也是你儿子造成的,我怀孕流产没问你们要钱不错了,你们还问我要彩礼钱。双方再一次不愉快的结束了对话,小轩找到我,让我代理,帮他向珍娜讨回彩礼钱。
分析说理:
根据最高法《婚姻法》解释二中的规定吗,如下情形支持返还彩礼:
1、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法律首先提及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就是说双方没有在一起生活,像小轩和珍娜这样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已共同生活,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法院可以根据他们共同生活时间、怀孕后流产原因、彩礼数额以及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酌情确定返还数额。
判决:
法院最后的裁断如同我的分析,当事人对节诶过很满意,被告也已经主动履行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