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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用信可以当劳动合同用吗?

发布者:许宝石律师|时间:2017年02月27日|分类:合同纠纷 |626人看过

某公司经考察后决定聘用王某,人事部于2014827日向王某邮寄了一份书面录用通知函,函中称:我们谨代表公司人事部,很高兴地你已经被我司录用,并对王某所属的部门,职称,开始工作日期,工作地点,工资构成及金额,合同期限,试用期,等内容做了明确约定,在录用信函结尾:一旦你通过邮件或传真确认并接受了此聘用通知,我们将与你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期望你能够在我司获得成功的职业生涯,落款处打印某公司人事部,孙某持录用信于201491日正式上班,但由于人事的疏忽,在201511日公司才与其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

201631日,王某离职后,向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公司以录用信约定了劳动合同所具备的主要条款,因为疏忽未按照录用信所述签订劳动合同并不妨碍录用信的效力,录用信虽无劳动合同之名,但本质却与劳动合同并无异,并且员工该有的福利够给了王某。

许宝石律师分析

劳资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录用信虽然具备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的部分条款,但公司出具给劳动者的录用信上没有用人单位的印章,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签字,与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盖章或签字,以示作出双方都认可合同内容的意思表示有所不符,并且,录用信中也提及一旦劳动者接受聘用通知,将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所以说,公司的抗辩理由是不成立。最后劳动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录用信因欠缺必备条款,不能视作书面劳动合同,遂支持了王某关于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

观后:

工作细致,抽丝剥茧,层层深入,是法律人要做的基本功。不乱案件标的大小,只要律师收了案件,就必须,事无巨细,亲力亲为,而不是看钱少,随便应付。

找到一个负责任的律师,和找到一个好医生一样,是一件幸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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