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里被偷了,停在楼下的车子被砸了,在小区路上摔伤了,小区物业要不要担责?如果不担责,我为什么要交物业费?这是关乎千家万户的事情,时时发生在我们身边,许律师就此话题与你聊。
安全保障义务,是业主聘请物业的主要目的之一,同时也是法律对物业企业的要求使然,《物业管理条例》第2、46、47条都明确规定了物业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
那么既然物业有安保之义务,那么是不是业主在小区的人身和财产出现损害,需要如何认定?
首先要看物业企业是否违反了安全保障之标准
根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如果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对安保有扩大解释的话,就需要按照这个标准来对照。 “保安毕竟不是公安”,物业企业提供的安保服务主要是公共区域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可能对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承担绝对的安保义务。
因此,对于物业公司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还应结合业主交纳的物业费数额、物业公司的资质以及该小区的适用的是几级物业管理,事发后物业公司所采取的措施等因素加以判断。
其次、物业服务中的安全保障应理解为物业使用创造方便安全的条件,以及对服务区域范围内的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提供一种防范,更多的表现是一种注意、警戒、防范义务,不能保证业主财产和人身权益不受任何损害,只是说降低了这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所以说如果物业公司已经履行了自己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就有免责的可能。
第三、如果业主的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物业公司就应当赔偿,就算是保险公司赔偿也还有一定的限制性条件的,所以说这样的思维对物业企业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那么什么时候赔钱,只有当物业企业没有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和谨慎勤勉的义务,说的再直接点就是物业本身存有过错时才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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