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星期日,张女收拾家务时,无意间发现了老公的一个日记本,她翻开一看,上面记载的竟是满满的老公与一名女子长达3年之久的的婚外情,心中愤怒可想而知,但是张女毕竟是一个职场女性,很理性,没有声张这件事,而是把这个日记本收藏起来,聘请律师向法院提起了提起离婚诉讼,并在庭审时候当庭出示了这份证据材料,张女的老公满脸通红,面对事实低头承认错误,但辩称,自己虽然有对不住张女的事情,但张女这样做法是违法的,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所以这本日记不能算有效证据,法院不能凭这个作出对自己不利的判决。
律师说法:在离婚诉讼中,婚姻中受害一方常常采用偷拍、窃听等方式取证,确实向其老公所说,有侵犯一方权利的存在,所以这类证据只有在法律进行严格技术认定的基础上,才能对此类证据的合法性进行认定。
按照她老公所说,偷拿日记导致其和第三者私情的暴露, 侵犯了他的隐私权,但这个隐私权是建立在侵犯了张女的合法权利为基础的,与我国的社会公德是严重背离的,所以说其老公的隐私权排序自然在后面;其次,大家都知道婚外情取证是很难的,如果不采用这种方式受害方就很难获得救济。只要证明事实真相,也没有扩大宣传,这类证据就应该获得法律的认可。
结束语:道德层面,张女的老公肯定是被千夫所指的。法律角度,我们也认可婚外情是一种客观存在的隐私,但这种隐私违反了在先的夫妻忠实义务,当隐私权与知情权需要做一个选择时候,法律这时候自然要应优先保护知情权。
婚姻不易,恪守底线,珍惜相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