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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XX、苏XX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孙光泽|时间:2020年09月03日|14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程XX,男,197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锦州市凌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X,辽宁XX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苏XX,男,197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干部,住锦州市太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XX,辽宁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高XX,女,1969年1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锦州市凌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闫X,辽宁XX律师。
再审申请人程XX、苏XX与被申请人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8)辽07民终10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刘XX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案件经过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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