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承兑汇票是企业交易过程中常见的支付手段,因其支付的便捷性在企业之间被经常使用。近两年来,一些大型公司,特别是房地产企业暴雷,作为付款人的承兑汇票到期后不能如期兑付,持票人因对票据规则缺乏认识而导致利益受损,本文总结了在行使票据进行收付款的过程中常见的问题,以供参考。
1、因超过时效,导致丧失商业承兑汇票追索权。
对于持票人如何向前手行使追索权,主要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1)期内提示付款
《票据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一)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简单来说就是:如果是见票就付的汇票,一个月内操作提示付款。如果是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后十日内提示付款。
如果在提示付款期内做出过提示付款的操作,那么即便是票面显示逾期提示付款已拒付,仍然可以向所有前手行使追索权!
这时要做的就是找到自己曾经提示付款的记录。
《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追索权的行使期限为持票人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若持票人未在前述期限内行使票据追索权,则其将丧失向除票据出票人、承兑人及保证人以外其他前手背书人追索的权利。即在买卖交易当中,卖家不能基于票据关系向买家追索。
(2)逾期提示付款
对于这种逾期操作提示付款,并且商票逾期的情况,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只可追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其保证人。即在买卖交易当中,卖家也不能基于票据关系向买家追索。
2、卖家丧失票据追索权,能否依据买卖合同关系起诉买家?
关于以上问题,实务中的观点并不一致。我之前有一个判决已经生效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卖家逾期提示付款,法院认为,在以汇票作为支付方式的情形下,存在两种法律关系,即基础合同法律关系与票据债权债务法律关系。虽卖家可行使票据追索请求权,但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卖家亦有权基于合同基础法律关系主张买家支付对应款项。
然而我另一个正在审理中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法官明确告诉我,因为卖家逾期提示付款,并且过了6个月的追索期,卖家既不能通过买卖合同关系起诉买家,也不能通过票据关系向买家追索,只能通过票据关系向出票人、承兑人及保证人追索,并且劝我们撤诉。
综上所述,要想享有更全面的票据权利,卖家需要牢记“十日”和“六个月”这2个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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