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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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绍兴专职律师执业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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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赵某犯危险作业罪一审,法院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决缓刑

发布者:许斌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15日 19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因本案于2023年7月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被逮捕,同年11月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许斌,浙江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以绍虞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犯危险作业罪,于2024年1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即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及其辩护人许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赵系绍兴市公司实际负责人,2022年3、4月份起,伙同王(另案处理)在未经上虞区应急管理局依法批准,没有危险行业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上虞区某处等地设立非法的柴油储存罐,存放危险化学品柴油,并雇佣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驾驶非法改装的车辆运输柴油,擅自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柴油。经专家现实危险性分析认定,绍兴市公司位于某处的柴油储存罐具有现实危险性,一旦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将导致大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被告人赵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的供述,证人的证言,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提取笔录,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营业执照复印件,流水证明,交易明细证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人员工作证,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通知书,补充侦查报告,前科查询记录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及被告人赵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未经依法批准或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并有发生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有行政违法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赵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赵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性等因素考虑,可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

二、扣押在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的人民币十万元,其中违法所得二万元,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余款八万元,发还给被告人赵

扣押在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收款收据作为随案证据保存。

扣押在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的柴油七十九点五三吨、银行卡一张、手机只,均发还给被告人赵


许斌,绍兴市律师协会会员,擅长代理刑事案件、合同审查、交通事故、婚姻继承、债务催讨、劳动工伤等案件。自执业以来,秉持诚实...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绍兴
  • 执业单位:浙江舜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620********15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