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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纠纷

发布者:刘永胜律师|时间:2016年03月16日|分类:合同纠纷 |649人看过

保证合同纠纷

王某之前诉某公司,李某的父亲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与某公司在前一个诉讼中就工伤待遇争议达成如下一致意见:1、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医药费、住院伙食费、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元,该款项由被申请人分五笔支付给申请人,第一笔****元于2014年6月5日前支付给申请人,第二笔*****元于2014年8月5日前支付给申请人,第三笔****元于2014年11月5日前支付给申请人,第四笔*****元于2015年2月18日前支付给申请人,剩余款项******元于2015年4月5日前支付给申请人。2、双方确认申请人在职期间各项待遇均已结算完毕,自此再无经济纠葛。在该调解书下方,李某出具承诺一份,主要内容为:以上付款由李某承担,如不按时支付,由王某(至)人民法院起诉李某,由李某承担这笔钱。

同年7月11日,李某向王某出具《担保书》一份,主要内容为:本人担保王某与某公司工伤赔偿的事情总额**万元正,该公司2015年春节前至少付王某****正,余款*****正2015年5月1日前付清,如按时不付,由本人承担。因某公司及李某未能及时付款,为此王某提起诉讼。

审理查明某公司应给付原告工伤待遇补偿款*****万元,有《仲裁调解书》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某公司理应按约支付上述补偿款。审理中,王某自认已收到该公司支付的工伤待遇补偿款****元,是行使其权利,并无不当,且该陈述对李某有利,本院予以确认。据此,可确认某公司尚结欠原告工伤待遇补偿款***元。李某在《仲裁调解书》以及《担保书》上承诺如果该调解书载明的工伤待遇补偿款按时不付,由其本人承担,系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故该案原告诉请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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