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红从小被A夫妇收养,长大后才知道亲生父母为B夫妇,因此在A夫妇过世后,小红即开始照顾B夫妇。B夫妇另有一子,但从不探望父母,给父母生活费,履行相应的赡养义务,故B夫妇生活一直由小红照顾,后B夫妇相继过世,分割遗产时则产生了相应的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九条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抚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的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该案中,小红作为养子女不能按照法定继承生父母即B夫妇的遗产,但小红对B夫妇尽了赡养义务,因此可依法分得B夫妇适当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