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和王某经人介绍,同年11月登记结婚,婚前按照当地习俗给女方彩礼50000元人民币作为彩礼,后女方父母与12月左右用该彩礼钱置办女方的嫁妆及陪嫁过去的家用彩电。两人于次年1月份举行了婚礼。婚后第四天,女方王某就搬回父母家居住,此后男方虽多次上门要接女方回家被各种拒绝,如此拖了接近一年时间。后男方实在无法忍受现状,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女方返回彩礼,女方同意离婚却认定彩礼用于购买嫁妆,是男方的赠与,不能再要自己返还,同时要求把自己的嫁妆拿回来。如此,争议焦点:彩礼是否要返还?
最高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使用前款第(二)、(三)项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因此,本案中二人虽登记结婚,女方婚后即回娘家且一直不回,可以认定为双方未共同生活,且女方也承认,所以男方的请求得到法院支持。女方应归还彩礼,其购买的嫁妆归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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