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永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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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与非法同居

发布者:刘永胜律师|时间:2015年11月26日|分类:婚姻家庭 |530人看过

     实务操作中有好多咨询关于是否可以告对方重婚罪?对一些初入职场的新人来说也有点云里雾里。在此,与大家共享一些法律知识。

     所谓同居关系,具体如下:(1)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2)双方均无配偶而同居。依据《婚姻法》第3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仅禁止前者,对于后者应归道德调整,法律不予过问。

    关于同居之诉,重点强调:自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颁行后,未经结婚登记,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而同居的,一律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关于同居之诉方面:以及《婚姻法解释(二)》第1条,当事人提起同居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区别对待:(1)当事人起诉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但该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应予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2)无论何种同居关系,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作为普通民事诉讼予以裁判。

  故是否属于重婚,希望一些当事人还是谨慎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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