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晓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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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居里、B与B里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朱晓慧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8日 26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居里、B与B里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云0112民初2309号
原告:A,女,汉族,1927年4月21日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原告:居里,男,汉族,1955年7月20日生,身份证住址:昆明市五华区,
原告:居西,男,汉族,1956年11月26日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委托代理人:A、B,云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汉族,1963年8月14日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原告A、B、C诉被告C里所有权确认纠纷,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A于2017年1月12日因病去世,原告居里、居XX,被告A均为原告B的继承人,经本院分别征询其余原、被告是否继续诉讼的意见,原告A、B坚持继续诉讼,被告A明确表示不坚持继续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规定,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A于2017年1月12日去世,原告居里、居XX,被告A均为原告B的继承人,本案虽不属于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情形,但由于本案当事人均为A的法定继承人,且A死亡后未留有遗嘱,现个继承人间若继续本案的诉讼,原、被告均为A的继承人,所形成的法律事实原被告诉讼地位混同,审理本案已没有适格的被告及原告,不再符合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继续诉讼已没有意义,原被告间若因遗产继承仍存在矛盾纠纷,可依据新的事实依据另案解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是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70元(原告已预交),不予退还,
审 判 员  A
审 判 员  B
人民陪审员  李正念
二〇一七年三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敏
朱晓慧律师,发现(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与土木工程双学位,企业合规师(高级),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及商务谈判。从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昆明
  • 执业单位:四川发现(昆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30120********5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