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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等与XXXX公司、C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曹巍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15日 30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B等与XXXX公司、XXX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蠡民初字第502号
原告A,
原告A,
原告A,
法定代理人A,系原告A之母,
原告A,
法定代理人A,系原告A之母,
四原告委托代理人A,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X公司,
代表人A,
委托代理人A,
被告A,
委托代理人A,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皮县长远汽车运输队,
代表人A,
原告A、B、C、D与被告XXXX公司(以下简称XXXX公司)、XXX、南皮县长远汽车运输队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B及原告A、B、C、D的委托代理人E,被告XX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A,被告A委托代理人的B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南皮县长远汽车运输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B、C、D诉称,2015年4月11日21时20分,A驾驶小型轿车沿容蠡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东河XX门口时,与由北向南的被告XXX驾驶的XXJ×××××重型普通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受损、A受伤、B抢救无效死亡,蠡县XX作出蠡公交认字(2015)第5010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A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A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A无责任,被告XXX驾驶的XXJ×××××重型普通货车在XXXX公司投保交强险,被告南皮县,A在蠡县医院抢救发生医疗费1162.35元;抢救无效死亡,发生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383584元;A亲属办理A丧葬事宜支出交通费、发生误工损失等合理费用1000元,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26298元,被告XXXX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并要求由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等费用,庭审中原告将诉讼请求226298元变更为221737.35元,
被告XXXX公司辩称,请法院核实驾驶员XXX驾驶证和冀J×××××车辆行驶证是否合法有效,核实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如果没有交强险免责的情况,我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合理损失,我公司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
被告A辩称,事故认定书责任划分存在明显错误,发生本次事故的原因完全是对方驾驶员A无证、酒后驾驶失控导致的,被告A没有不当驾驶行为,无过错;并且被告XXX是被告南皮县长远运输队雇员,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家属哄抢被告A车辆上货物,导致无法向货主交代,已赔偿货主113000元,现被告A要求原告返还货物,
被告南皮县长远汽车运输队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1日,A驾驶无照小型轿车沿容蠡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东河XX段永盛公司门口时,与由北向南的被告XXX驾驶的XXJ×××××重型普通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受损、A受伤、B抢救无效死亡,此事故经蠡县XX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A未取得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无照机动车,未按照右侧通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被告XXX驾驶机动车在夜间或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没有降低行驶存在过错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认定A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A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A无责任,被告A具有驾驶资质,被告A对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称其正常速度行驶没有不当行为,但未提交证据,
被告XXX的XXJ×××××号重型自卸货车在被告XXXX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该交通事故的死者A;原告B系A之母,生育三个儿子A、B、C;原告D与A系夫妻关系;原告E系A之女,;原告A系B之子,
2014年河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10186元,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8248元,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6239元,
被告南皮县长远汽车运输队提交车辆挂靠经营合同、责任状,挂靠合同载明被告XXX将XXJ×××××自购货车挂靠被告南皮县长远汽车运输队名下,所挂靠车辆产权、经营权属被告A所有,并每年向被告南皮县长远汽车运输队缴纳服务费;责任状载明被告XXX自愿将XXJ×××××车辆挂靠在被告南皮县长远汽车运输队名下,并承诺保证挂靠车辆在运营过程中如发生交通事故及其他原因对第三者造成人身损害全部由被告A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南皮县长远汽车运输队不负连带责任,四原告认为责任状系二被告之间约定,对原告不产生约束力;被告XXXX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被告A对挂靠合同和责任状上面自己的签名不认可,
另查明,四原告于2015年4月21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15)蠡民初字第50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南皮县长远汽车运输队所有的冀J×××××重型普通货车进行查封,
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险单、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医疗费票据、死亡医学证明书、居民死亡殡葬证、鉴定意见书、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挂靠合同、身份证明、(2015)蠡民初字第502号民事裁定书、法庭审理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A驾驶小型轿车与被告XXX驾驶的XXJ×××××重型普通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小型轿车乘车人A死亡,蠡县XX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A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XXX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乘车人A无责任,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警部门根据现场勘查记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痕迹检测、现场录像、尸检报告对事故形成原因分析而制作,被告A无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故对被告A主张无过错的意见不予支持,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采纳,
对于此次交通事故给原告A、B、C、D所造成的损失,因冀J×××××号重型普通货车在被告XXXX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首先由被告XXXX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应由侵权人即A、被告B按事故责任比例予以赔偿,主次责任分别按70%、30%为宜,被告南皮县长远汽车运输队提交挂靠合同和责任状,挂靠合同约定被告XXX将XXJ×××××自购货车挂靠被告南皮县长远汽车运输队名下,所挂靠车辆产权、经营权属被告A所有,并每年向被告南皮县长远汽车运输队缴纳服务费,虽被告A辩称挂靠合同和责任状中签名非本人所写,且自己是被告南皮县长远汽车运输队的雇佣司机,但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告A未向法院提交笔迹鉴定申请,亦未提交其他证据证实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挂靠合同和责任状的真实性予以认定,责任状系被告XXX与被告南皮县长远汽车运输队签订,责任免除仅是被告XXX与被告南皮县长远汽车运输队之间的内部约定,不得对抗第三人即本案的四原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告XXX与被告南皮县长远汽车运输队系挂靠关系,被告XXX与被告南皮县长远汽车运输队应连带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原告A、B、C、刘某乙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医药费1162.35元;丧葬费23119.5元(按2014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个月计算);死亡赔偿金203720元(按2014年农村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10186元计算20年);被抚养人生活费104474元(原告C按照2014年农村居民年生活消费支出8248元计算6年,再除以2;原告A按照2014年农村居民年生活消费支出8248元计算10年,再除以2;原告A按照2014年农村居民年生活消费支出8248元计算20年,再除以3;因被扶养人有数人,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被抚养人生活费为104474元(8248×6+8248×(10-6)÷2+8248×(20-6)÷3】;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处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误工费1000元,以上共计383475.85元,
对于原告A、B、C、D的损失,被告XXXX公司在交强险医药费限额内赔偿1162.35元,死亡赔偿限额内赔偿11万元,不足部分272313.5元,由被告A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为81694.05元,被告南皮县长远汽车运输队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被告XXX辩称原告哄抢车辆上货物羊皮3000张,导致被告A赔偿货主113000元,要求原告返还货物,因被告XXX在本案中未提出反诉请求,故本院对此不予审理,被告A可另行主张权利,
被告南皮县长远汽车运输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可以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XX公司赔偿原告A、B、C、D医药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111162.3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二、被告XXX赔偿原告A、B、C、D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81694.0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被告南皮县长远汽车运输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A、B、C、D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94元,保全费320元,由被告A与南皮县长远汽车运输队连带负担4402元,原告A、B、C、D负担6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谷群僧
审 判 员  王建兰
代理审判员  XX青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A
曹巍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沧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任丘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河北海岳(任丘)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沧州
  • 执业单位:河北海岳(任丘)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920********29
  • 擅长领域:公司法、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