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B,男,197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住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A,湖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111XXX,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湖北XX律师事务所律,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XX公司,住所地浠水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曾用名B),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诉讼,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加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原告谈海林XX与被告湖北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17年12月1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谈某撤回起诉处理,双方协商解决。
黄弈霖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