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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C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黄弈霖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4日 23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C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1125民初353号
原告:A,男,1989年5月1日出生,汉族,浠水县,住浠水县,
委托代理人:A,湖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提出、承认、变更、撤回、放弃诉讼请求;调查、参加开庭审理、质证活动、发表代理意见;接受调解、和解;代为领取文书;代为申请执行、执行调解、和解代收义务款,
被告:A,男,197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住浠水县,
委托代理人:A,浠水县和谐法律服务是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反诉,
被告:A,男,195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住浠水县,
被告:A,男,197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浠水县,住浠水县,
被告:A,女,197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浠水县,住浠水县,
审理原告A与被告B、C、D、E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A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325元,减半收取3162.50元,由原告A负担,
审 判 长  A
人民陪审员  B
人民陪审员  C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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