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B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鄂1125民初453号
原告:C,男,1970年1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蕲春县人,住蕲春县,
委托代理人:A,湖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执业证号:142XXXX0111XXX,
被告:A,男,198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B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A因与被告B自行和解,而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9元,减半收取79.5元,由原告A负担,
审 判 长 A
人民陪审员 B
人民陪审员 C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