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弈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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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黄弈霖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4日 278人看过 举报

2020-06-24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鄂1125民初453号
原告:C,男,1970年1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蕲春县人,住蕲春县,
委托代理人:A,湖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执业证号:142XXXX0111XXX,
被告:A,男,198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B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A因与被告B自行和解,而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9元,减半收取79.5元,由原告A负担,
审 判 长  A
人民陪审员  B
人民陪审员  C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D
黄弈霖律师 法学学士,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现任湖北华浩诚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黄冈浠水县人。 执业功底扎实,思辨能力出众...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黄冈
  • 执业单位:湖北华浩诚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1120111035360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湖北华浩诚信律师事务所
14211201110353607 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保险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