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1125民初1380号 原告:A,男,1966年9月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渑池县人,现住渑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A,湖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1110353607,代理权限:代为提起诉讼,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A,男,198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现住浠水县, 原告A与被告B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A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A撤诉, 审 判 长 :A和 审 判 员 : 熊 哲 人民陪审员 :王又青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 张 点
黄弈霖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