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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武江区XXX汽车修理厂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谢少非|时间:2021年12月10日|76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XXXX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及(2018)粤XXXX民申4号民事裁定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理由如下:1.根据武江区XXX汽车配件商行提供的2015年10月份之前的提货签单,可以证实武江区XXX汽车配件商行2015年10月份之前的提货签单与2015年10月份之后的提货签单形式一样,均没盖修理厂的公章,没有经营者赖XX的签名或盖章,但提货签单上的签名赖XX认可是其单位的员工或学徒工。这说明武江区XXX汽车配件商行与修理厂的商品交易是通过武江区XXX汽车配件商行送货上门,由修理厂的员工签收的方式进行。2.从武江区XXX汽车配件商行所提供的武江区XXX汽车配件商行与修理厂员工何XX的微信聊天记录亦能证实双方的买卖关系确实存在。3.武江区XXX汽车配件商行认为其在申请再审时提供的修理厂2016年5月4日转账6500元给武江区XXX汽车配件商行的支付凭证,是修理厂结清该厂2015年10月份之前所欠武江区XXX汽车配件商行的货款。该份证据证明武江区XXX汽车配件商行与修理厂一直有业务往来,修理厂通过实际支付货款的行为对2015年10月份之前员工在提货签单上的代理行为予以认可。虽然该修理厂对2015年10月份之后员工在提货签单上的签名不予认可,但这一行为构成了表见代理。4.根据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虽然修理厂的员工和学徒没有经过经营者赖XX的授权,在提货签单上签名,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是相对人武江区XXX汽车配件商行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修理厂的员工和学徒在提货签单上的签名行为有效,应当由修理厂和赖XX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不能适用关于“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的规定。另外民事活动需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被代理人修理厂经营者赖XX对其修理厂员工和学徒在提货签单上签名,不作出追认,并不影响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2017)粤XXXX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及(2018)粤XXXX民申X号民事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根据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再审。


  申诉人陈XX,同意抗诉机关的意见,请求修理厂支付货款人民币16141元。


  被申诉人修理厂、赖XX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再审认为,申诉人陈X经营的原武江区XXX汽车配件商行请求修理厂支付货款,是因为原武江区XXX汽车配件商行从2015年11月至2017年5月期间按照修理厂员工何XX的电话要求将汽车配件送到该修理厂,由修理厂员工何XX及其他员工在送货单上签收。但是,何XX是否为修理厂的员工,是否与修理厂存在其他关系,原审并未查明。本院再审期间,何XX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交一份《协议》,载明:“2013年10月1日起,赖XX将与何XX共同经营的武江区新兴路18号武江松山源汽车修理XX转于何XX本人经营。”故2013年10月1日起,何XX应是修理厂的实际经营者。因此,原审判决在未查明何XX与修理厂之间真实关系的情况下仅以无代理权限为由驳回武江区XXX汽车配件商行的请求,属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且遗漏了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应予以撤销,发回重审。综上,依照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2017)粤XXXX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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