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志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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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区主任律师执业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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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隐匿私吞财产构成职务侵占罪

作者:杨志峥律师时间:2018年12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65次举报



【基本案情】

魏某原系XX公司财务负责人、会计,2010年XX公司与XX投资公司兼并重组,由魏某在内的5人负责处理清算事宜,并于2011年正式成立清算组。在此期间,魏某虚构集资款本息近350余万元,之后魏某将其中的290万元转入XX公司银行账户,将剩余的60余万元占为己有。

【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魏某系XX公司会计,在职期间利用本人在工作中经手并且直接管理财务的职务之便,侵吞虚报财产,将80余元的资金非法据为己有。被告人魏某私自将款项扣留长期隐瞒,长期不上交、不入账,是直接侵吞集体财产的犯罪行为,被告人魏某在较长时间段内对自己非法持有的60余万元没有归还行为,且多次明确否认自己持有该笔款项,其实质上是将该笔款项隐匿从而私吞为自己所有,应当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

【诵盈律师点评】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

杨志峥律师提示,判断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需要从犯罪构成的四方面来考虑:

首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客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其次,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职务侵占罪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本案中魏某就是利用自己的会计身份实施的侵占财产的行为

另外,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最后,构成职务侵占罪必须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

本案中魏某身为公司会计,利用工作的便利条件,将公司的财产非法占有,并没有还钱的意思,数额较大,属于典型的职务侵占罪。司法实践中,对职务侵占罪的构成应该有一个全面的把握,否则很容易与贪污罪及挪用资金罪等产生混淆。由于职务侵占罪属于刑法上的侵犯财产类犯罪,因此对于犯罪分子因职务侵占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诵盈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杨志峥 专注遗产继承家事服务14年 擅长领域:遗产继承、家庭财产分割、遗嘱纠纷、遗产诉讼、家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16
  • 擅长领域:继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