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4年,温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刘某借款20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借款金额以及利息等事项。合同是刘某与温某签订的,但是签订后的款项是刘某的岳父从自己的账户上支付的。还款期满后,温某一直不承担还款责任,刘某诉至法院要求温某承担还款责任,温某主张刘某无原告主体资格。
【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集中在刘某是否有诉讼主体资格。借款合同为刘某与温某之间签订的,款项是由刘某岳父的账户上支付的,不过温某在收到款项后并未提出异议。另外,款项是由刘某岳父支付的,但是刘某岳父与温某之间并无借贷关系的证据。因此认定借款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刘某和温某,刘某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诵盈律师点评】
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杨志峥律师提示,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未具体规定诉讼主体资格具备什么条件,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并且具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的当事人,是有权利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借款纠纷中,可能会涉及借款合同的约定、付款事宜、利息约定、违约金支付等争议,故当事人应当根据具体案情,提起诉讼或者积极应诉。在我们遇到的借款纠纷中,除涉及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争议外,更多的是涉及利息支付或者违约金支付问题,当事人约定利息的,人民法院在认定时一般尊重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但是利息约定超过法律规定的,法律不予保护,即当事人主张支付超过法律规定部分的利息的,法院对其诉求不予支持。借款纠纷通常案情较复杂,当事人想要回欠款最好委托专业的律师,根据具体案情制定合理的诉讼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