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04年3月,被告上海环亚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环亚公司)取得上海市虹口区久乐大厦底层、二层房屋的产权,底层建筑面积691.36平方米、二层建筑面积910.39平方米。环亚公司未支付过上述房屋的专项维修资金。2010年9月,原告久乐大厦小区业主大会(以下简称久乐业主大会)经征求业主表决意见,决定由久乐业主大会代表业主提起追讨维修资金的诉讼。
久乐业主大会向法院起诉,要求环亚公司就其所有的久乐大厦底层、二层的房屋向原告缴纳专项维修资金57566.9元。被告环亚公司辩称,其于2004年获得房地产权证,至本案诉讼有6年之久,原告从未主张过维修资金,该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同意原告诉请。
律师分析:
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四款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义务。
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为久乐业主大会起诉要求被告支付专项维修基金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志峥认为:
业主大会要求补缴维修资金的权利,是业主大会代表全体业主行使维护小区共同或公共利益之职责的管理权。如果允许某些业主不缴纳维修资金而可享有以其他业主的维修资金维护共有部分而带来的利益,其他业主就有可能在维护共有部分上支付超出自己份额的金钱,这违背了公平原则,并将对建筑物的长期安全使用,对全体业主的共有或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基于专项维修资金的性质和业主缴纳专项维修资金义务的性质,被告环亚公司作为久乐大厦的业主,不依法自觉缴纳专项维修资金,并以业主大会起诉追讨专项维修资金已超过诉讼时效进行抗辩,该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原告根据被告所有的物业面积,按照同期其他业主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的计算标准算出的被告应缴纳的数额合理,故被告应当按照原告诉请支付专项维修资金。
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杨志峥提示:
杨律师在此提醒各位: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3年。诉讼期间因权利人在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权利人主张权利以及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诉讼时效中断后重新起算。除此之外,诉讼时效还适用中止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拒力或其它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存在的意义是:我国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的意义在于:1、有利于及时地调整民事法律关系,更好地稳定社会经济秩序。2、有利于加速社会主义企业资金的周转。3、有利于人民法院及时地、正确地处理民事纠纷,提高人民法院办案质量和工作效率。此外,4、也有利于使人民法院摆脱一些陈年积案的拖累,提高工作效率。